年4月,正是春耕的农忙时节。这一天,山东省郯城县小塘村的女村民,37岁的魏元红正在地里种植棉花。
对于她来说,这是平常无奇的一天,但接下来的意外发现,却让她的人生轨迹不经意间发生了转折。
为了便于播种,魏元红需要先将土地翻整一遍,但她用锄头锄了没几下,就在地里挖出了一块蚕豆粒大小的石头。
魏元红感觉有些奇怪,因为此前从没有过这种情况,她把石头表面的泥土擦干净,发现它像一块不规则形状的玻璃球,在阳光的照射下,闪烁着五彩的光泽。
魏元红是一个普通的农妇,没有读过什么书,也没见过什么世面,她看了半天,也看不出来这究竟是什么东西。
于是,魏元红把石头装进衣服口袋里,继续开始播种。劳作结束后,她回家把这件事告诉了丈夫陈怀明。
当天晚上,陈怀明夫妇在昏黄的油灯下,反复地端详着这块石头,但一时都搞不清它的来历。突然,陈怀明灵光一现,脱口而出说道:“这不会是块钻石吧?”
陈怀明之所以这么说,是因为他经常听老辈人讲述钻石的故事。他们所在的郯城一带,由于远古时期的地壳运动,是中国著名的金刚钻开采区。
远的不说,光是近代以来,这里就出现了两起发现珍贵钻石的著名事件。一是抗战期间,一位贫农在自家的菜园里,捡到了一颗重达克拉的特大钻石,因形状像刚出壳的小鸡,被命名为“金鸡钻石”,也是中国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大钻石。
只可惜的是,金鸡钻石后来被日本人强行掠夺,之后又几经易手,最后在战乱中不知所踪,让人叹息不已。
另外就是年,临沭县的魏振芳同样在地里劳动时,挖出了一颗鸡蛋大小的钻石,后来被命名为“常林钻石”。
与“金鸡钻石”悲惨命运不同的是,“常林钻石”被魏振芳无偿地捐献给了国家,她拾金不昧的可贵精神感动了很多人,也因此成为了世人学习的榜样。
而以上这两块钻石的发现地,与魏元红所在的村庄距离很近,关于钻石的故事一直在当地流传,所以陈怀明才会联想到手里的石头有可能是钻石。
听到丈夫这么说,魏元红的心扑通扑通地跳了起来,因为如果这块石头真是钻石的话,肯定价值不菲。当时他们的家境并不宽裕,将其转手卖掉的话,就能得到一大笔钱,可以很好地改善生活。
为了不走漏风声,陈怀明夫妇将石头藏了起来,谁都没有告诉。一直等到农闲的时候,陈怀明才带着石头来到县城,寻找一家珠宝店做一下鉴定。
鉴定的结果印证了陈怀明的猜测,这是一颗重35克拉的天然钻石,纯净度很高,市场价值在40万左右。珠宝店当场表示希望买下这颗钻石,但陈怀明一时拿不定主意,就先带着钻石回了家。
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,陈怀明夫妇发现罕见天然钻石的消息不胫而走。很多珠宝商人纷纷上门,向他们求购这颗钻石,出价甚至高过了市场价。因为自打“常林钻石”后,当地还没有发现过这种超大的天然钻石,自然是物以稀为贵。
但经过商议后,陈怀明夫妇却决定将钻石卖给国企临沂金刚石工具厂(矿),虽然矿的出价只有27万元,但他们觉得卖给矿就是卖给国家,也算是为国家的钻石研究事业作贡献了。
有人也许要问,既然陈怀明夫妇觉悟这么高,为何不选择直接捐献给国家呢?这是因为他们经济比较困难,需要一笔钱改善生活。更重要的是,他们认为钻石是在自家地里发现的,理所当然就归他们所有,将它卖掉也无可厚非。
最终,陈怀明夫妇将钻石卖给了矿,得到了27万元现金,在那个年代,这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数目。但他们还没高兴几天,就受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。
传票上写明,当地的一家私人企业大亚金刚石公司,以经济合同违约为由,将他们及矿告上了法庭,要求他们履行合同上约定的法律义务。
陈怀明夫妇感觉有些莫名其妙,因为他们此前从未与大亚公司接洽过,更没有与对方签订什么合同,何来违约一说呢?
原来,大亚公司一心想要买到这颗钻石,他们私下找到陈怀明的叔叔陈志俊,希望陈志俊能劝说侄儿将钻石卖给他们。见钱眼开的陈志俊一时脑热,不仅答应了他们的请求,还与大亚公司签订了预购合同,并收下了1万元定金。
不曾想还没等陈志俊上门劝说,陈怀明夫妇就已将钻石卖给了矿。事后,陈志俊没有退还1万元定金,于是大亚公司就将他们告上了法庭。
法院受理此案后,感到案情比较重大,就暂时冻结了陈怀明夫妇所得的27万元。与此同时,矿的矿长赵玉田因为涉嫌非法交易,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已经入库保存的钻石也被扣押。
不久后,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,但除了原被告双方之外,县政府作为第三人也加入了诉讼,案情变得更加错综复杂。
在法庭上,三方各执一词,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。被告陈怀明认为,从没有与原告大亚公司达成任何的买卖协议,陈志俊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,私自与大亚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,应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无效合同。如果大亚公司要追究违约责任的话,应该直接找陈志俊。
另一方被告矿则认为,他们与陈怀明之间达成的买卖关系,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,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,所以应受到合同法的保护。
作为第三方的县政府在诉讼中表示,根据自然资源保护法相关规定,魏元红捡到的钻石属于天然埋藏物中的矿产资源,也就是说钻石是归国家所有的矿藏,不管是在哪里捡到的,都必须上交国家。
法院很快做出了一审判决,判定陈怀明与矿的买卖合同无效,予以撤销,责令陈怀明夫妇将27万元退还给矿。
与此同时,陈志俊与大亚公司私下签订的合同自然也就不成立,责令陈志俊退还1万元定金,驳回大亚公司的其他诉讼。
此前被刑事拘留的矿矿长赵玉田,在了解清楚事实后,则被无罪释放。至于魏元红捡到的那颗钻石,法院则认定属于国家财产,由国有机构代为收回。
拿到判决书后,魏元红一病不起,她怎么也想不通在自家地里捡到的钻石,为什么不归她自己所有。一些幸灾乐祸的村民到处说着闲话,说她捡到钻石后不但没有发财,还倒贴了几千元诉讼费。
由于不服一审判决,陈怀明夫妇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请求重新界定钻石的归属,但法院最终仍维持原判。
为了做好陈怀明夫妇的思想工作,当地政府专门安排工作人员,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。在工作人员耐心的教育下,他们终于懂得了国家矿藏保护的法律规定,这才明白如果捡到钻石不上交,并私自交易牟利的话,属于违法行为。
不过,政府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,并没有追究陈怀明夫妇的法律责任,而是认定他们主动上交钻石,并给他们发放了3万元现金奖励和自愿捐赠证书,这也让他们感觉到很暖心,表示以后再捡到钻石一定会上交国家。
至此,这起曾闹得沸沸扬扬的钻石案,终于尘埃落定。通过这一案件,对公众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教育的作用,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品质的体现,更是法律上的要求。
当年魏振芳无偿捐献“常林钻石”的感人事迹,至今仍在当地广为传颂。作为我们普通人来说,在面对类似的情况时,一定要学习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,更要知法守法,守住个人的原则底线。
声明: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。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,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,我们将及时更正、删除,谢谢。邮箱